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院依法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一、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58号
被执行人:石雪霞,女,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刘固乡刘固四村。
执行依据:(2020)冀0582民初2454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石雪霞偿还原告张延发货款112797元,自2020年11月始至清偿完毕止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张延发2000元。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按总货款142797元确定被告石雪霞应给付原告张延发数额,扣除被告石雪霞已履行数额,原告张延发可就剩余货款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297号
被执行人:李魁良,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岗冶村283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2148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李魁良偿还原告杨朴借款25000元,于2022年10月31日前偿还10000元,剩余15000元于2023年1月31日前偿还完毕。
三、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恢190号
被执行人:乔小美,女,195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沙河市十里亭镇高店村。
执行依据:(2013)沙民一初字第00080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1.被告乔小美借原告本金50000元,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利息按月息1分5计算,共32000元,不再按原、被告双方之前约定的月息4分和月息2分计算利息。
2.2013年6月30日前被告乔小美偿还原告利息30000元,2013年12月31日前被告乔小美偿还原告利息2000元及本金50000元。如逾期不能偿还本金,利息按月息1分5计算。
四、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恢130号
被执行人:许少岗,男,汉族,1985年2月13日生,住沙河市赞善办事处许庄村。
执行依据:(2021)冀0582民初1923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许少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卫峰破桩款24000元。
五、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160号
被执行人:樊兵强,男,汉族,1982年6月8日出生,住沙河市矿建北区11栋西单元3楼东门。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895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樊兵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普收劳务报酬4500元。
六、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163号
被执行人:周金龙,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和区郝桥镇岗上村1966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1626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周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李冬保各项损失共计218,395.84元,被告邢台途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就被告周金龙应承担的赔偿数额负连带赔偿责任。
七、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142号
被执行人:张昭,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蝉房乡前渐寺村25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2116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张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鹏劳务报酬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八、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恢312号
被执行人:刘新国,男,1970年8月15日生,汉族,现住沙河市体育街新兴小区。
执行依据:(2016)冀0582民初695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新国偿还原告张建民借款本金100万元并自2013年7月1日起按月息1.5分支付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并扣除已付利息10万元。
九、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210号
被执行人:姜小龙,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任泽区骆庄乡程寨村161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1333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姜小龙分期支付原告沙河市腾飞钢模板租赁站租赁费35198元为清,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2023年5月1日前支10000元;剩余15198元于2023年8月31日前付清。
十、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180号
被执行人:姚现平,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新城镇新城村。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875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姚现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韩文学377407.09元。
以上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制高消费项目: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不得以其财产支付上述消费行为,如有违反,经查证属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踊跃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