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网友在社交平台上爆料,称自己在16岁时与歌手炎亚纶发生了性关系,并拍摄了视频。他还称,视频在网络上流出后,炎亚纶只给了他几万块钱就想打发他分手。
这一消息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有人质疑爆料者的真实性和动机,有人指责炎亚纶的道德败坏和法律责任,也有人表示同情和支持爆料者的勇气和正义。
炎亚纶随后在微博上发文承认了与未成年人邱某(爆料者)恋爱并发生关系的事实,但强调当时视频并不是自己主动外流,而是修手机的时候流出去的。他还向邱耀乐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炎亚纶的道歉并没有平息舆论的愤怒,反而引发了更多的质疑和指责。很多网友认为,炎亚纶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应该有更高的道德标准和法律意识,不应该与未成年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更不应该拍摄涉及隐私的视频。他们认为,炎亚纶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强奸罪或第二款规定的奸淫幼女罪。
那么,炎亚纶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到底有没有触犯法律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追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幼女或者多次强奸妇女、幼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七条规定,"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实施淫乱行为的,以强奸论处,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男实施淫乱行为或者诱骗不满十四周岁的男女实施淫乱行为的,以奸淫幼女罪论处。”
根据这两条法律规定,如果炎亚纶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时使用了暴力、助迫或者其他方法,并目对方当时不满14周岁,那么他就涉嫌强奸罪或者奸浮幼女罪。如果没有使用暴力、胁追或者其他方法,并目对方当时已经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根据网友爆料,他们发生关系时对方16岁) ,那么他就涉嫌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不满十六周岁但已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实施浮乱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除了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罪之外,炎亚纶还可能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为牟利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音像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为满足他人淫欲,教峻、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这两条法律规定,如果炎亚纶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时拍摄了视频,并且为了牟利或者满足他人淫欲而将视频出版、贩卖或者传播给他人,那么他就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教峻卖浮罪。如果没有出版、贩卖或者传播给他人,但是视频被他人盗取并在网络上流传,那么他就可能涉嫌未尽到保管义务。
综上所述,炎亚纶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的行为,不仅违背了道德和良心,也可能触犯了多项法律。作为个公众人物,他应该以身作则,保持良好的形象和风范,而不是利用自己的名气和地位,伤害无辜的未成年人。
那么问题来了,你相信他能够真诚地反省自己的错误,并且接受法律的审判和惩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