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11月6日消息(记者 蒙健)11月6日,记者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因销售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椰子粉、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海南凯乐农业有限公司被依法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据介绍,今年5月30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接到12345的投诉举报称,海南凯乐农业有限公司在某网络平台上销售的“椰子粉”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
经执法人员调查,海南凯乐农业有限公司于5月29日在某网络平台上销售1袋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产品包装标有品名:纯天然海南椰子粉,生产日期:见包装,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500g)给投诉人,产品上未标注成分或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认定,海南凯乐农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纯天然海南椰子粉时未留存购进票据,且该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保存相关凭证,无充分证据证明无标签的食品进货来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的违法行为。
对此,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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