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垫江:针对一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召开首个训诫庭
时间:2019-01-06 作者:李立峰 赵海含 郑浩龙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立峰 通讯员赵海含 郑浩龙)日前,重庆市垫江县检察院针对未成年人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附条件不起诉一案召开训诫庭,这在重庆市检察机关尚属首次。
2017年1月,时年16岁的刘某受朋友邀约参与打架斗殴,与朋友一起持刀砍向被害人李某的背部,致其轻伤二级。案发后,刘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刘某的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取得其谅解。
案件移送垫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对刘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进行了社会调查,发现刘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因父母忙于工作,没能及时掌握其心理动态,进行关心引导。审查起诉时,刘某正在上高三,其法定代理人表示愿意做好监管教育。
该院决定对刘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同时召开训诫庭,邀请办理该案的民警、刘某所在学校老师和两名社工参加,刘某的法定代理人也一同接受训诫。主训人宣读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的事实和证据部分,听取了被训诫人结合自己的成长环境、家庭情况、学习情况陈述违法犯罪的原因,听取了法定代理人陈述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管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听取了参与训诫庭的学校代表、社工的意见。
主训人宣布了考验期限,提出被训诫人应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并责令其禁止出入网吧、游戏厅、夜总会等未成年人禁止进出的娱乐场所、在考验期内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学期总成绩应当有所进步,积极参加有益社会活动不少于3次。
据介绍,垫江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该县留守未成年人多,犯罪率较高。办案人员走访了团县委、县妇联、县民政局、教委等部门,发现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轻微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在预防教育上措施欠缺,存在“家长不会管、老师不愿管、公安无法管”的问题。为此,该院积极向垫江县委、县政府作专题报告,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并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探索制定了《训诫办法》。
“训诫庭还是一个新鲜事物,通过训诫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或者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预防其再犯罪。”承办检察官介绍。
(原标题:不被起诉也要接受训诫 重庆垫江:针对一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召开首个训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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